以后贩假者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是站不住脚了,知假买假照赔不误。对于食品药品来说,本来就应该零容忍。
昨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后,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
回想毒奶粉、苏丹红等有害食品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现在对食品药品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更有益于老百姓吃的放心。